文/法操司想傳媒根據媒體報導,前監察委員周哲宇,涉及都更弊案,被高等法院依偽造文書,判處2年徒刑。但周哲宇先是以「年高體弱,已移居宜蘭頤養天年」為藉口,聲請到宜蘭監獄服刑,獲准後卻遲遲未到案執行,北檢於今年8月發布通緝。如今卻被民眾踢爆,被通緝中的周哲宇現身北市中山區「萬花筒」舞廳,還與一名美熟女共舞。受刑人可以想關哪裡就關哪裡嗎?為什麼有罪判決確定後,受刑人還可以在外面一直玩一直玩呢?難道政府沒有防範措施嗎?入監執行,由誰執行?得易科罰金就不用關嗎?在法操先前文章就有介紹過,檢察官工作內容,除了偵查和其他案件外,另外就是各級法院裁判確定後,案件的執行,或撤銷、更定其刑、免除執行等,都是由檢察官負責。所以我們常常看到「得」易科罰金的得,是由檢察官決定的喔。所以如果受刑人想要易科罰金,是需要向案件書記官查詢,折算易科罰金的金額後。攜帶身份證件,檢察署向承辦股口頭聲請辦理,經檢察官核准者,書記官將開立繳款單予受刑人,攜往前往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收費處繳款。如果今天檢察官認為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得易科罰金的情況,還是需要入監服刑。為什麼周哲宇可以要求到宜蘭服刑?根據橋頭地檢署常見刑事執行程序Q&A的內容,當受刑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時,在收到執行通知時,可以具狀向居住地的地檢署聲請囑託執行。如果獲准,就會收到囑託地地檢署的刑事執行傳票,直接到囑託檢察署報到即可。如何能暫停執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當有「心神喪失」、「懷胎五月以上」、「生產未滿二月者」、「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等情況,檢察官可以指揮,暫停執行直到上述狀況痊癒或事故消滅。如何確保執行?為了確保被告不會在判決確定當天,就逃亡規避國家的刑罰,我國刑事訴訟第469條規定「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這樣就能確保受刑人入監執行嗎?其實實務上針對這點本就有諸多的爭議,雖然刑事訴訟法,除了保安處分外的執行,原則上都是判決確定後才開始執行。但「判決確定」後指的是確定當日,還是需要等到法院將案件的卷證整理妥當交給檢察署後才開始執行呢?在判決確定到發監執行中間的空窗期越長,受刑人逃亡時間也更充裕。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司法院第142期院會(101.5.4)就要探討到這個問題,強化防逃配套機制,審議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及第469條條文修正案」及行政院函請會銜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制定案」兩案。希望以這樣的立法,解決卷宗繳交空窗期的問題。另外在受刑人有「無一定之住、居所者」、「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就可以進行拘提或通緝。但過了6年,現行法並沒有增修這兩項條文。而司法院在第164期院會(106.10.11)配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加上慶富少東棄保潛逃的事件,特別針對「偵查、審判及執行三階段防逃」提出修法建議。為了確保被告在宣判後,能入監服刑。有以下的修法建議:立法怠惰,應盡速修法!司法院、行政院在今年3月,就將此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院審議,但在那之後已經進入第二個會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最新會期(第6會期)的會議議事錄中,仍然未看到關於此修法的議案進入議會。受刑人的執行階段,才是國家刑罰權最具體的展現。當前階段已經耗費相當的社會成本,進行了詳盡的調查與審理,最後階段,卻欠缺一個較嚴謹的程序,確保國家刑罰權執行,無疑增加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任。即便行政院和司法院已經提出修法建議,還是需要立法院進行修法後,才能執行,故立法院應該更加重視這部分的修法,否則不論前階段的審理再怎麼嚴謹,都無法真正保障國家刑罰權!更多法操文章: 【慶富案】派出所出包,放走慶富少東潛逃海外? 【重大金融案件:操縱股價】羈押、具保、限制出境毫無標準?更多論壇文章 觀塘環評過關 身為環評委員「這是痛」 柯文哲為騙子提告 卻不願面對吳音寧 「豆腐渣」工程 ,「豆腐渣」式的起訴 為了這家餐廳,想再去台灣一次 原來是慣老闆啊 我以為是興大校長呢 ______________【Yahoo論壇】係Yahoo奇摩提供給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本文章內容僅反映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有話想說?不吐不快!>>> 快投稿Yahoo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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